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流程:
- 院內人員因檢舉或其他情事,知疑有違反本院倫理規約或其他應由學組級倫理委員會管轄案件,應即進行初步調查。
院內人員於前項調查後,認所涉行為若成立即有違反倫理規約之虞者,應即檢具相關事證,提請學組級倫理委員會審議。必要時,並得由院長直接交付審議,或由當事人自請調查。
以匿名檢舉,而無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者,不予處理。 - 學組級倫理委員會審議案件,得由召集人委請二至三位委員或學者專家組成調查小組,進行審查,並將審查結果送請委員會審議(立案後三個月內完成審議)。
- 當事人不服學組級倫理委員會審議結果者,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,敘述具體理由,向院級倫理委員會提請再議。
- 院級倫理委員會審議學組級倫理委員會審議結果(三個月內完成再議),視違反倫理情節之輕重,決定是否提請院方公布審議結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