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4 年 3 月 19 日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
104 年 5 月 29 日人事字第 1040504068 號函訂定
106 年 5 月 3 日人事字第 1060503117 號函修正第 8 點、第 9 點
中央研究院為保障學術自由,實踐學術自治,共營良好學術環境,追求學術研究卓越發展,依學術社群普遍共通之合理觀念與自律自治之精神,訂定本規約,建立明確處理機制與正當審議程序,並為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聘約條款,共約咸遵。
- 中央研究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落實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之任務,保障學術自由,實踐學術自治,共營良好學術環境,追求卓越發展,特訂定本規約,並為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(以下簡稱本院人員)之聘約條款,以資遵守。
- 本院人員應以追求真理、發現新知,闡發人類文明為職志,致力於學術研究,並誠實面對處理知識發展之缺失與限制。
- 本院人員應尊重並公平對待所有人員,不得因政治立場、經濟能力、宗教、信仰、種族、語言、職位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國籍、外貌、婚姻狀態、身心障礙、基因性狀等因素,而為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或歧視言行。
- 本院人員應尊重不同意見之發表與交流,避免利用各種手段排擠特定言論。
- 本院人員進行研究工作時,應以有效及安全之方式完成學術成果,遵守本院有關研究活動之規定,並不得有研究舞弊、造假、學術論著抄襲或其他違反各專業領域研究倫理規範之行為。
- 本院人員應本於誠信與良知,維護學術研究之自由與獨立,並應揭露其研究所獲之各項贊助,避免因利益衝突而影響研究誠信。
- 本院人員應共同維護本院學術社群之良好互動,不得有影響本院學術活動及工作環境之行為。
- 本院人員涉有違反本規約之情事者,依本院各級倫理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處理。
- 違反本規約並經倫理委員會審議認定者,依其情節輕重,得為下列措施:
- (一)書面警告。
- (二)撤銷或廢止本院曾頒發之獎項,並追回獎金。
- (三)限制各類學術活動及研究計畫之申請。
- (四)停止使用各項學術行政資源。
- (五)停止兼任本院或各研究所(處、中心)主管職、行政職、各委員會職務。
- (六)學術研究績效不得評為第二級以上。
- (七)留職停薪。
- (八)違反情節重大,足認不適任研究工作者,提前終止聘約。
- 本院各級倫理委員會審議違反規約事件,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,並應有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通過。但提前終止聘約事件,須經組成人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。
- 不服本院處置措施者,得依規定提起救濟。
- 本規約經院務會議通過,院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